原告:郭女士
被告:濟南市歷城區某街道辦
案由: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出庭律師:李瀟月律師、吳佩展實習律師
判決結果:限被告街道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對原告郭女士申請的事項作出處理
郭女士在濟南市歷城區有一套住宅。近兩年,當地進行拆遷,郭女士向街道辦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街道辦以“書面”、“郵寄”形式,公開拆遷項目的相關文件。街道辦收到郭女士申請,卻未予答復。郭女士認為,街道辦的不作為侵害了其知情權,遂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10月,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隨后作出判決:限期街道辦對郭女士的申請事項作出處理。
法庭上,被告街道辦提出兩點抗辯意見:第一,被告主體不適格。當地舊村改造屬于村委會自籌自建項目,原告郭女士申請的信息不屬于被告公開的范圍。第二,原告對要求公開的信息是明知的,其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訴被告強拆房屋一案中,被告已經向原告提供了相關信息復印件,被告已經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
針對被告抗辯意見,冠領律師指出:
第一,被告主體適格。在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原告的房屋由被告強拆,說明拆遷項目并不是村委會主導的村民自治搬遷行為,其本質是政府征收行為;
第二,被告成立的工程建設指揮部與該片區其他村民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并且安置補償方案與村委會舊村改造方案不一致,原告認為,被告有不同于村委會制定的另外補償方案,卻未向原告公開,原告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采納冠領律師意見,認為被告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給予原告答復,遂作出判決:限被告街道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對原告郭女士的申請事項作出處理。
勝訴判決書
撰稿:曾超超
類型:A 類稿
編輯:閆 慧
審稿:張主編
法務:楊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