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遷
業務范圍
當前位置:> 首頁 >
上海市寶山區拆違決定案例-違建限期拆除
2020-01-17 14:59:22 ???|???冠領律師事務所???|???175
違法建筑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所轄部門批準,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
以“拆違代拆遷”是征收方的又一大拆遷套路,為了加快征收進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時間和精力,實踐中常有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將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為“違法建筑”,并以法律規定違法建筑不予補償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受極低的補償的情況。
《真實案例》
原告李某在上海市寶山區廟行鎮場北村張異宅3-1號合法擁有房屋。2014年9月,被告上海市寶山區廟行鎮人民政府接到舉報后對原告房屋進行了檢查,認為原告未經審批建造的38.27平方米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責令原告限期拆除,原告不服,委托北京拆遷律師事務所之冠領律師,于2014年12月24日起訴至寶山區人民法院,該案2015年1月23日開庭審理,2015年2月作出判決:被告并無證據證明其在作出拆違決定之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為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撤銷被告相關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原告李某勝訴。
本案說法:
本案與前述案件為關聯案件,二原告是母子關系。顯而易見,本案也是行政機關應當嚴格遵循法定執法程序的表現。通過這兩個案件提醒大家,陳述、申辯權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人人皆得為自己辯護,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密切關系人,若當事人沒有機會表達,行政機關又怎知事實真相與個中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