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遷案件中,找不到被告承擔責任常常讓被征收人束手無策,尤其當拆除行為是村集體行使時,如果找不到正確的主體承擔責任,對被征收人來說,合法權益更難以維護。本文通過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在云南省高院勝訴的一個拆遷案,來告訴大家如何應對這種情況。
2002年6月25日,曾某與西山區張家五社簽訂《聯營協議書》,約定租用本地興苑路北邊、云冶道班口后面(本社房屋邊)2.76畝土地承租權,并約定由蔡某與曾某建蓋的六層房屋歸蔡某所有,由蔡某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由蔡某自行出租、收取租金,直至租期屆滿之日止。”后蔡某將此房用作賓館經營。
2019年2月22日,區政府作出《征用土地公告》,3月22日,區政府作出《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將西山區52號片區城中村改造D地塊征用事宜予以公告。蔡某享有權益的位于昆明市西山區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由于雙方未達成補償協議,同日,房屋被張家四社、五社、組織人員拆除,街道辦為防止出現不穩定問題派員到現場助遷。蔡某遂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代理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區政府、街道辦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審理后以被告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賓館被拆除的行為系案外人組織實施或者委托相關拆遷公司實施的行為,雖然街道辦確實派員到場,但區政府、街道辦并沒有組織實施或者委托他人實施上述拆遷行為。賓館被拆除的行為與本案區政府、街道辦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賓館被拆除的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行為,因此,區政府、街道辦均非本案適格被告,蔡某針對涉案房屋被拆除的行為對區政府、街道辦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所列被告錯誤,涉案的拆除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收到判決結果后,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劉鵬飛律師立即提起了上訴,庭審中劉律師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蔡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系涉案土地和房屋的相關權利人,其與被訴違法拆除行為具有利害關系,有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本案中,區政府作出《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是涉案土地的征收主體。本案在案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對涉案房屋的違法拆除行為系行政主體基于征收職權組織,故應推定區政府為本案被告。
同時,街道辦亦派員到現場助遷,故街道辦亦是本案共同被告。一審法院以涉案房屋被拆除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區政府、街道辦均非本案適格被告為由,裁定駁回蔡光書的起訴錯誤。
最終,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行初XX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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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馮 昱
類型:C 類稿
編輯:閆 慧
審稿:張主編
法務:楊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