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淮上明珠”、“皖北江南”之稱的鳳臺縣位于安徽省的中部偏北。本案中的一個關鍵人物詹女士就居住在這里,她是一家建材門市部的實際經營者。一直過著安穩生活的詹女士最近打了一場官司,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因為當地改造項目建設,安徽鳳臺詹女士的門市部被納入征收范圍。詹女士作為門市部的實際經營者,認為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所以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在未征得詹女士同意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將門市部拆除。補償還沒談好,房子就被拆掉了,多年的心血付之東流,詹女士痛心不已。在經過多方咨詢后,她決定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維權。近日,該案迎來勝訴判決。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所以,鳳臺某建材門市部是本案的原告。
原告鳳臺門市部訴稱,其在安徽鳳臺擁有一處房屋,該房屋一直用于經營建材生意,收入頗豐,這個門市部是詹女士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本地改造項目建設,將原告所有的房屋納入征收范圍,但是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所以一直未簽訂補償協議。2020年 4 月17日,相關部門實施了拆除行為。原告認為該拆除房屋行為的違法,嚴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故將實施違法拆遷的相關部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鳳臺縣城關鎮行政部門辯稱:自己的行政行為合法,涉案原告的房屋及地面附屬物是違法建設。原告建設涉案房屋時,既沒有經過申報程序,也沒有取得任何法定的手續,是違法建筑。2014年4月11日相關部門發布了征收土地的公告,涉案土地已被行政部門依法征收,并且已多次通知原告返還土地,自行拆除、搬走建筑物、添附物等,但原告均沒有履行。2019年8月27日,鳳臺縣某局認定涉案的房屋及地面附屬物未取得相關規劃批準,屬違法建設。此外,門市部所占用的土地是經營者詹女士租用的xx居委會的土地,因原告擅自建設附屬物等行為,相關部門分別于2019年9月 3日及 2019年9月5日向原告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和“限期拆除決定書”,原告仍未自行拆除。鳳臺縣行政部門于 2019年9月10日所作出了《強制執行決定書》,2019年9月10日后由城關鎮行政部門、鳳凰鎮行政部門組織對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行政拆除。被告履行了合法的程序,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冠領兩位律師為此次開庭做了周全的準備,多次商討庭審辯論方案,反復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實地走訪調查證據。庭審中,面對被告的抗辯,兩位律師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代理意見:
第一,被告作出的拆除行政行為無法律依據?!缎姓娭品ā返谌鍡l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本案中的拆除行為并未依上述規定進行。
第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本案中,被告無證據證實在實施拆除行為前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和公告程序,應屬程序違法。
第三,原告訴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被告于 2020年 4 月17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拆除導致原告生活物品、原材料、設備毀壞的行為違法。兩項訴請合法合理。
最終,法院采納了冠領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如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確認被告行政拆除原告門市部的拆除行為違法。
撰稿:劉力珮
類型:B 類稿
編輯:閆 慧
審稿:張主編
法務: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