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先生
被告:湖北省襄陽市某區政府
案由:確認拆除違法
出庭律師:劉鵬飛律師、馬佳斌實習律師
判決結果:確認被告區政府私自拆除原告黃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黃先生是湖北襄陽居民,在襄陽市某區有一套房屋。2018年8月,當地進行棚戶區改造,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發布征收公告,將黃先生的房屋納入征收范圍。但黃先生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不合法,未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2020年7月,區政府向黃先生送達《補償決定書》。黃先生針對《補償決定書》依法提起訴訟,卻未能阻止突然而來的拆遷。無奈之下,其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起拆遷違法之訴。
2020年10月,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被告區政府推責給下屬臨時機構的情況下,冠領律師據法力爭,使法庭依法作出判決:確認被告區政府的拆遷行為違法。
法庭上,被告區政府辯稱:案涉房屋由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專班拆除,區政府不是房屋征收部門,也不是征收實施單位,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公告》合法有效,房屋征收部門實施的征收程序合法合規。
針對被告區政府的抗辯意見,冠領律師指出:
第一,違法拆除行為是被告所為。區政府組建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征遷指揮部,征遷指揮部下設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專班,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區政府為被告,行政拆除的法律后果應由區政府承擔。
第二,原告對被告作出的《補償決定書》提起訴訟期間,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專班將案涉房屋拆除,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行政強制法》規定,拆遷行為違法。
聽取雙方觀點后,法院采納了冠領律師意見,并依法作出判決:確認被告區政府拆除原告黃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勝訴判決書
撰稿:曾超超
類型:A 類稿
編輯:閆 慧
審稿:董主編
法務:楊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