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女士在湖南永州經營的環保碳廠遭違法拆除,其向法院提起拆除違法之訴。違法拆除案件勝訴后,其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之訴。但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實施了違法拆除,但違法拆除的當天下午,廖女士與相關部門簽訂了《拆遷協議》,協議涵蓋違法拆除造成的損失,再以違法拆除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缺乏事實依據;原、被告雙方因付款方式產生分歧,導致《拆遷協議》未履行,原告應起訴被告繼續履行協議。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廖女士的訴請。在一審失利的情況下,廖女士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提起上訴。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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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庭上,冠領律師指出:
第一,本案是上訴人針對違法拆除行為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而不是針對《拆遷協議》提起的行政訴訟。被上訴人的違法拆除行為已經被法院判決違法,上訴人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二,行政賠償本質上是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彌補,如果受害人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了補償,就會相應減免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上訴人雖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獲得所受損害的實際救濟,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應就賠償問題作出行政賠償判決。
第三,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應以實質性化解糾紛為宗旨,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為由,再次對行政協議提起訴訟,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立法宗旨。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我方律師觀點,認為:對于是否還存在《拆遷協議》沒有涵蓋的損失,應當結合雙方舉證,詳盡查明事實,依法確定賠償數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勝訴判決書
撰稿:曾超超
類型:A 類稿
編輯:閆 慧
審稿:董主編
法務:楊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