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海南某食品飲料廠
被上訴人:海南某市政府
案由:訴請撤銷收地決定
出庭律師:李瀟月律師
判決結果: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作出的《收地決定》行政行為違法
程先生是海南某食品飲料廠廠長,其工廠占據國有土地10余畝,廠房建筑面積逾千平米,并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2018年,當地進行體育中心建設,欲收回工廠所在的10余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先生與相關部門就土地置換事宜進行協商,但因水質等原因最終未能達成協議。2019年12月,相關部門作出《收地決定》。程先生不服該決定,代表工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決定,但一審法院駁回了該訴請。程先生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作出的《收地決定》行政行為違法。
二審法庭上,雙方針對收回土地使用權適用法律、作出《收地決定》的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兩個問題展開激烈爭論。被上訴的相關部門認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因公共利益使用土地,被上訴人有權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針對被上訴人的意見,冠領律師指出:
第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本質是征收,應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即完成征收房屋,并對附著物、建筑物進行補償后,才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被上訴人未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被上訴人作出《收地決定》未依法評估,評估機構未經雙方協商選定。案涉土地處置過程中,評估機構是被上訴人單方選定的,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
第三,未遵循先補償后收回的程序。被上訴人未就補償事項與食品飲料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既未在作出《收地決定》前單獨作出補償決定,也未在《收地決定》中對補償事項作出決定,就以通知領取提存的評估款項方式給予食品飲料廠補償,不符合先補償后收回的程序要求。
二審法院采納了冠領律師部分意見,認為被上訴人作出《收地決定》程序上存在“評估機構未經雙方協商選定”、“未遵循先補償后收回的程序”的不當之處,但鑒于撤銷該《收地決定》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遂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作出的《收地決定》行政行為違法。
本案督導律師
周旭亮、任戰敏
本案代理律師
李瀟月律師
勝訴判決書
撰稿:曾超超
類型:A 類稿
編輯:閆 慧
審稿:董主編
法務:楊玲玉